事故概況:
2024年3月29日,某鍛造公司發(fā)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,該公司8T電液錘在鍛打工件時,換向閥閥芯突然飛出擊中同車間5T電液錘司錘工致其死亡。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,該公司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,未采取技術、管理措施及時發(fā)現并消除涉事設備8T電液錘長期存在卡閥現象的事故隱患;該公司副總經理邱某某、周某某未嚴格執(zhí)行本單位制定的《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制度》《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》,未按制度要求對改造后的8T電液錘進行驗收,未按制度要求對8T電液錘設備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。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,對這起事故的發(fā)生負有責任。該公司總經理侯某某,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,未切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未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,督促、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,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對這起事故的發(fā)生負有責任。
處理情況:
根據屬地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(guī)定》第十四條第二項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55萬元;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一項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該公司總經理侯某某罰款9.86萬元。該公司副總經理邱某某、周某某對事故發(fā)生負有管理責任,由該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專家評析:
發(fā)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,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依據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(guī)定》第十四條第二項,事故發(fā)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,造成1人死亡,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,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,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本案中,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,該公司對事故發(fā)生負有責任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罰款。
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規(guī)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導致發(fā)生一般事故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一項,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。本案中,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,該公司總經理侯某某對事故發(fā)生負有責任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罰款。











